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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大头”替人交三年电费 两场官司终讨回
发布时间:2013-01-16 14:03:35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传林 杜建新)   自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交了三年多的电费,章晓美费尽周折,先后打了两场官司。1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处李小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章晓美4787.38元,并自2012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

    2006年3月12日,为了省事,章晓美在某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用于代扣电费,并签了代扣电费书面协议。同年5月23日,章晓美撤销了原有的书面协议,当天又在柜员机上办理了(电子签约)代扣协议。

    谁知道,在2011年8月份,章晓美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也在给另外一个人交电费。

    经查询发现,从2008年3月22日到2011年7月21日,一个电费户号为“***3033”的用户,从她的这张银行卡上扣了15笔电费,共计4646.82元。后来,章晓美了解到,这位用户是李小路,两人素昧平生,并不认识,且住址也相距甚远。无奈,章晓美只好找银行处理,要求该银行归还代扣的李小路的电费。

    经章晓美的申请,银行出具了电费代扣明细,承认李小路的电费4646.82元是从章晓美的借记卡中扣除。但是银行却声称,银行卡由章晓美本人持有,签订代扣电费协议时,需在自助设备上先插入银行卡,再输入交易密码,而密码又是章晓美设置并仅限本人知悉、使用,最后还需输入两次电费户号,才能签约成功。接到章晓美的求助后,银行也是积极协助其调查,结果查出其卡下除了章晓美自己户号的电费代扣协议外,还有另外一个户号的电费代扣协议。

    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章晓美应该向此户号下的“实际应缴电费的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是,章晓美还是将银行告上了法院。由于章晓美不能举证证明该银行在本案中存在不当行为,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遂驳回了章晓美的诉讼请求。

    由于章晓美未撤销为李小路代扣电费的协议,银行又于2012年5月18日,从原告银行卡上扣除电费140.56元。于是,章晓美将李小路告上了李小路户籍所在的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小路返还4787.38元, 并支付利息300元。

    在法庭上,李小路说,在我没有买房之前,就有人给我交电费,我也不知道谁给我交的。我也多次到建设银行、商业银行、物业单位打听过此事,一直查不出来。自己也很费解,也把自己折腾的够呛。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依据代扣电费协议从章晓美银行卡中为李小路代扣电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小路也予以认可,李小路作为不当利益受益人应承担返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及孳息之义务。故章晓美要求被告返还4787.38元本金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法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故李小路应自章晓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2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至付款之日止。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判决李小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章晓美人民币4787.38元,并自2012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

    (本文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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