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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未投交强险轿车 车主与借用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6 15:24:01


     本网讯(丰新华)   车主李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好心借给有驾照的拜把兄弟张某。不料张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赔偿协商无果,遂对簿公堂。2013年1月14日,经过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多次积极调解,最终,情绪激烈的双方心平气和的达成了协议,并当即履行。

    2011年9月23日18时30分,张某驾驶借用李某的轿车,沿虞城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环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杨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及孙子朱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及孙子朱某无事故责任。肇事轿车车主为被告李某,且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杨某及孙子朱某被送往虞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某住院90余天,支付医疗费16000余元:杨某孙子朱某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3700余元。住院期间,张某向杨某及孙子朱某赔付12500元。后原、被告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某及孙子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和张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6000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到庭车主李某认为,自己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但借车朋友早有驾照,故其不应承担责任。承办法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向车主李某指出,其作为肇事轿车所有人,违反机动车辆均应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致使受害人不能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故其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借用人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解释了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并建议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经过承办法官近四个小时的积极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李某和朱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及孙子4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即按协议全部履行。至此,这起纷争两年的交通事故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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