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邓俊鹏 曾艾雪)
车主借车给无驾驶证件的朋友,该车撞伤行人,车主需承担补充责任。2013年1月16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谢水平(化名)承担事故80%的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笑(化名)97688.43元,被告付胜利(化名)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谢水平无证驾驶摩托车,由南丰开往南城,途经206国道株良路段,撞伤在前面行走的原告董笑,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谢水平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董笑在公路上未靠边行走,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董笑住院治疗,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经查,肇事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付胜利,其未为该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本案事故发生前,被告谢水平向被告付胜利借用了该摩托车,其不具备驾驶摩托车的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予采纳。虽然该摩托车未投交强险,但亦应依法由责任人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原告董笑与被告谢水平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以20%、80%的责任划分为宜。被告付胜利作为摩托车的车主,将该车借用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谢水平使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应负的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