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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汉为寻刺激猥亵俩女童 每次给一两元
发布时间:2013-01-17 14:01:49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黄海舟)
现年59岁的隆林县一孤寡老汉郑某,过去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6月,他又猥亵两名女童,2013年1月17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6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出生于2005年)、岑某某(出生于2003年)放学回家经过被告人郑某家门口。被告人郑某就以叫被害人黄某某、岑某某到其房间内做工给钱为由,把二被害人哄骗到房间内,并把二被害人抱到床上横躺,然后把二被害人的裤子均脱到膝盖处,被告人郑某先用手指抽插岑某某的阴道,然后再用手指抽插黄某某的阴道。被告人郑某给黄某某和岑某某每人一元人民币,并要求二被害人第二天再来。次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郑某再次哄骗被害人黄某某和岑某某进入其房间,用相同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猥亵。郑某还拿出自己的阴茎,哄骗被害人黄某某、岑某某帮其手淫,因黄某某不敢,岑某某因年幼无知就帮被告手人淫一会儿,后被告人郑某自己手淫。事后被告人郑某给被害人黄某某、岑某某每人两元人民币,并叫二被害人回去不要跟大人说起此事。案发后,对被害人黄某某、岑某某作医学诊断,被害人黄某某、岑某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大、小阴唇及阴道前庭、尿道口潮红症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猥亵儿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仕雄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猥亵行为的辩解,与本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本案证据的取得也无违反程序或存在须排除的情形,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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