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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未签订合同 男子状告单位获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18 08:54:37


     本网讯(通讯员 赵令崧 吴函芮)   1月17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由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31116元给做工男子。

    2007年7月,高峻到南丹县某矿业公司做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用工单位亦没有为其交纳任何保险。2012年5月15日,不满单位待遇的高峻向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仲裁委裁决由南丹县某矿业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被停班后工资、失业金损失,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同年6月29日,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1、由南丹县某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高峻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35916元;2、由公司补缴高峻2007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南丹县某矿业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高峻并不在本公司做工,而是在承包本公司工程的某矿建公司做工,遂于起诉期限内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定公司不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给高峻;3、判定公司不用为被告补交任何养老保险。根据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某矿建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反复多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某矿建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给高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100元,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19016元,合计31116元,该款限三日内支付;2、南丹县某矿业公司与高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手捧调解书,高峻即高兴又感慨,一场历时一年多的维权之路最后终于在法院的调解下落下帷幕。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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