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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猪反被猪弄伤 老板雇工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21 15:27:13


     本网讯(刘敏 赵晓莉)   2013年1月21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王胜利一次性赔偿原告廖水生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12月15日,被告王胜利到农户家收购生猪,并雇请廖水生等人将生猪从猪圈赶出、过磅并搬上车。在搬猪上车的过程中,因猪突然发怒,廖水生右手无名指被甩到汽车后盖板上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自己是受雇于被告,在受雇期间受伤应由王胜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胜利则认为,原告受伤完全是自己没有注意安全所导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雇请原告提供劳务,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原告在向被告提供劳务期间受伤,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即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自身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终于达成上述赔偿意见。

  (案例中所用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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