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摩托车主快车追尾致搭载人死亡 家属获赔
发布时间:2013-01-23 08:39:05


     本网讯(赵令崧)   2013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12月22日的南丹县城内,因车速过快,摩托车追尾出租车,造成摩托车主受伤、搭载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人民法院调解最后死者家属和出租车司机自愿达成协议,由出租车司机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12377.5元。

    2012年12月22日,黎明保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韦全友沿南丹县城锡都路由北往南行驶,7时18分,当车行至信源修理厂路段时,前方同向由颜顺武驾驶的出租车由外道变更往内道行驶,由于黎明保在发现前方车辆变更车道后,未降低速度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二轮摩托车车头碰撞前方出租车尾部,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黎明保受伤,韦全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黎明保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发现前车辆变更车道时未降低车辆行驶速度,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颜顺武驾车变更车道时,对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有一定影响,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负事故次要责任。

    韦全友死亡后,为妥善解决纠纷,其妻黎妹与颜顺武到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申请调解。调解中,双方对韦全友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民收入计算没有异议。最后,双方自愿达成由颜顺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共计112377.5元,扣除颜顺武已预付的部分款14377.5元,余款98000元双方定于2013年2月6日付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