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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借创业款不还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1-24 09:46:06
本网讯(林尧 梁秀薇)
一名还在校读书的大学生为解决在参加勤工俭学创业活动中的临时经费困难,向他人借款3640元,因逾期未能归还借款被告上法庭。
2012年7月19日,南宁市民罗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带着诉状到江南区法院,其要起诉在广西民族大学读书的大学生李明归还借款。罗先生称,2012年6月6日,大学生李明与其签订一份《创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罗先生向李明提供借款3640元,于2012年7月7日还清,并书面约定如起纠纷则到罗先生住所地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约定逾期还款产生的律师费用由李明承担。合同签订后罗先生依约向李明支付了3640元,可到了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明经罗先生多次催促还款,一直拖欠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李明返还借款本金3640元,并支付利息112.52元(暂计至2012年7月19日);李明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100元。 2012年12月28日,江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李明辩称,其是与罗先生签订过一份借款合同,但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罗先生并没有将借款3460元交付给李明,因此罗先生主张李明支付律师代理费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李明否认收到罗先生的借款,罗先生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李明向其借款3640元未归还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问题;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委托代理合同,证明罗先生因起诉而产生的律师费为1100元。 罗先生是否已将借款3640元交付给李明,成为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罗先生提交的借据,可以认定罗先生与李明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成立。从该借据中“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40元)于签订借据时已交付乙方”的内容可知,罗先生已将借款3640元交付给李明。李明辩称罗先生未将3640元借款交付给其,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李明的辩解不予采纳。鉴于罗先生已将借款3640元交付给李明,而李明未偿还该借款,罗先生要求李明偿还3640元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据中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还款的利息,现李明逾期未偿还借款,法院对罗先生关于李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罗先生主张李明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元的问题,因双方在借据中约定逾期违约因催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他包括律师的代理费)由李明支付,且从罗先生提交的证据(即委托代理合同)可知,罗先生为行使其债权已支出了律师代理费,故罗先生现主张李明支付1100元律师代理费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013年1月23日,法院一判决,李明向罗先生偿还借款364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向罗先生支付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100元。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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