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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承揽焦化工程委托监理项目行贿被判2年
发布时间:2013-01-24 09:28:02
本网讯(通讯员 史少华)
1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有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3、4月间,被告人吕有义为通过招投标承揽到丰城义丰焦化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焦化工程委托监理工程,找到丰城矿务局委派到该公司任总经理的唐丰纪。被告人吕有义向唐丰纪提出,他介绍了湖南一公司来参加丰城义丰焦化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焦化工程委托监理工程投标,希望得到唐丰纪的支持和帮助;如果他推荐的公司中标,他会从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中送一部分给唐丰纪。唐丰纪答应了被告人吕有义的请求。2010年6月份,在唐丰纪的支持、帮助下,被告人吕有义非法中介代理的湖南公司成功中标丰城义丰焦化有限公司110万吨/年焦化工程委托监理工程。该监理工程随后便实施,从2010年8月至2011年上半年,该公司的人分多次以现金或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好处费总计3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吕有义。被告人吕有义为了感谢唐丰纪的支持、帮助,于2010年10月的一天,在总经理办公室,一次性送给唐丰纪15万元人民币;2011年1月底的一天,又送给唐丰纪5万元人民币,且被告人吕有义按照唐丰纪的吩咐,将这5万元人民币在南昌转交给了唐丰纪的情妇。 被告人吕有义为了感谢唐丰纪的关照、帮助,并希望唐丰纪一直关照他,于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前,在丰城矿务局尚庄社区唐丰纪家,以拜年送礼的名义,二次送给唐丰纪各5万元人民币,总计送给唐丰纪10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12月26日唐丰纪五十岁生日时,在丰城矿务局尚庄社区唐丰纪家,以拜寿送红包的名义,送给唐丰纪1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有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1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吕有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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