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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强霸河道采沙收费权持枪寻衅滋事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24 10:49:50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7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红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为强占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的河道采沙收费权,2009年5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红光在同案犯郭春仁的指使下,携带自制猎枪一把,伙同郭小仔、郭小毛(均已判刑)等30余人,分乘四辆小车窜至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杨家自然村,开枪威胁村民,并持鱼叉、砍刀等工具,将被害人杨易仁、杨云松打伤致轻微伤乙级,将被害人杨宝开打伤致轻微伤丙级。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在翻至河堤下的一辆本田CRV车上,缴获被告人周红光遗留在现场的自制猎枪一把。经鉴定,该自制猎枪适用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

    2012年7月7日,被告人周红光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周红光200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红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红光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三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红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周红光能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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