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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伤他人眼 父母须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1-25 09:06:34


     本网讯(何徽)   只因一时疏忽,顽皮儿子却不小心将他人左眼刺伤,导致失明,惹来万元赔偿。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刘小宝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叶子佳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5595.54元。

  2012年7月24日下午,原告叶子佳与其兄刘小明在浦北县福旺镇北兰村委会白坡村48号被告房屋门外通过门槛底下空隙将竹棒推进房内,被告刘小宝在房内接着将竹棒推出房外,被告刘小宝推出的前述竹棒刺伤原告叶子佳左眼。原告叶子佳的父母闻迅后即回家将原告送去浦北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叶子佳的伤情为:1、左眼球穿通伤;2、外伤性晶状体缺如;3、外伤性玻璃体浑浊;4、视网膜脱离。原告叶子佳因前述伤情而于2012年7月24日至2012年8月11日在浦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18日,花去医疗费5366.13元;2012年11月25日至27日,原告叶子佳因前述伤情而再次在浦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日,该院对原告叶子佳行左眼角膜缝线拆除术,住院治疗费用为1158.43元。2012年12月5日,原告叶子佳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查其左眼伤情,该院确诊其左眼因外伤而失明,花去医疗费115.7元。2012年12月10日,原告叶子佳在其父叶国彬的陪同下前往钦州市委托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中心于同日鉴定原告叶子佳左眼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八级,原告叶子佳因此花去鉴定费700元、交通费200元。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叶子佳与被告刘小宝在将竹棒通过门槛底下空隙推进推出玩耍过程中,被告刘小宝推出的竹棒刺伤原告叶子佳左眼,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叶子佳的健康权,被告刘志新、林玲娟作为被告刘小宝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叶子佳的监护人对原告叶子佳未尽监护责任,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侵权人3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原告叶子佳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原告叶子佳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逐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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