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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后未留遗嘱 一套房产引4子女争产风波
发布时间:2013-01-25 09:16:23


     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遗赠协议的,财产按照遗嘱、遗赠协议处理,未有上述情况的,按法定继承处理。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三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陈兰芳、李文所有的位于横峰县中华路的房屋一套由被告李峰所有,由被告李峰补偿原告李敏、李强及第三人李雪各20000元;第三人李雪自愿赠予两原告及被告李峰各3000元。

    陈兰芳与李文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三子一女,依长幼男女排序分别为李峰、李敏、李强、李雪。2007年12月,母亲陈兰芳去世,兄弟三人商议决定:父亲李文随大儿子李峰共同生活。为照顾父亲李文的生活习惯,李峰及妻子、女儿由敬老路搬至中华路与李文一同生活。2011年6月,李文因心血管疾病去世。李文去世后,李峰一家仍住在陈兰芳、李文留下的位于中华路的房屋里。2012年年初,横峰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李峰协商购买该房屋,李峰遂将该房屋卖出。两原告知悉此事后,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兰芳、李文死亡前均未有遗嘱,两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故李峰、李敏、李强、李雪均为合法继承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雪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被告李峰表示,父亲李文随自己共同生活较多,父亲过了八十大寿后,经常生病,后来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靠李峰及妻子照顾;关于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各自都有住处,又加上开发商愿意出较高价钱购买,所以作了变卖决定;变卖房屋的款项,如果能协商一致,愿意分割。原告李敏、李强及第三人李雪对于父亲一直随李峰居住,主要依照李峰及嫂嫂照顾的事实认可,同意李峰多分得一些变卖房屋的款项。最终,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遂自愿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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