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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侧翻轧死车内乘客 保险公司仍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31 09:35:15
本网讯(周军)
车辆的同乘人在乘车时,由于车辆侧翻,被本车压伤致死,保险公司以同乘人不是“第三人”为由拒赔,死者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13年1月3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受害人章东淋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告戈东淋向原告赔偿被扶养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32004.5元(含已付58000元)。
2012年6月14日上午,受害人章东淋(已故)到钢筋店里购买了钢筋,与被告戈东淋商谈运输事宜,约定由被告戈东淋负责将钢筋运送到他家。之后, 受害人章东淋与被告戈东淋将钢筋装在车厢两边,受害人章东淋坐在车厢中间,被告戈东淋驾驶三轮变型拖拉机从弋阳县城北汽车站往弋阳县三县岭乡姚畈村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被告戈东淋驾车途经姚畈村路段时,因思想麻痹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拖拉机失控侧翻并倾覆,造成该车受损,车厢上搭载人员章东淋被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戈东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戈东淋已经向原告赔偿了58000元。 另查明,2011年7月28日,被告戈东淋在被告弋阳财保公司为三轮变型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从2011年7月29日起到2012年7月28日止。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50000元。被告戈东淋与被告弋阳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被告弋阳财保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戈东淋在该免责条款上签名确认。被告戈东淋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三轮变型拖拉机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7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戈东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载人员章东淋死亡,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章东淋坐在车厢上,在事故发生前属于车上人员,但在车子侧翻倾覆瞬间,因车厢未封闭,受害人章东淋已被置身于车厢外,并被车子和货物压伤,此时,受害人章东淋的身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因此,对被告弋阳财保公司称受害人章东淋不属于第三者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戈东淋驾照的准驾车型为C1,但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三轮变型拖拉机需另行办理G驾照,即被告戈东淋持有C1驾驶三轮变型拖拉机,属于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故被告弋阳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弋阳财保公司称被告戈东淋持有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肇事车辆类型不符,属无驾驶资格,但根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弋阳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戈东淋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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