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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起争议 两公司为款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1-31 14:02:46


股权收购起争议 为款项对簿公堂


    2007年12月12日,原告香河港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缘山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重建湖滨花园酒店协议书》,约定被告北京海缘山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以土地、原告香河港龙贸易有限公司以现金3800万元作为出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重建湖滨花园酒店,原、被告分别持有项目公司30%、70%的股权,合作期限自该协议签订至项目竣工日止。次日,原告、被告、杨东谚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原告投资款汇出之日起四个月内按4053万元必须回购原告在项目公司的30%股权,杨东谚对股权回购及回购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12月27日向被告指定帐户汇款3800万,但被告却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08年12月25日、2009年1月20日、2009年2月10日分三次向原告支付3900万元。


来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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