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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未获土地使用权 房产公司求退购地款
发布时间:2013-01-31 14:26:24
供销社未获土地使用权 房产公司诉请退还购地款
廊坊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供销合作社双方于2004年签定协议,约定原告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被告廊坊市供销合作社位于和平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原告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向被告廊坊市供销合作社支付了补偿款1170万元,被告廊坊市供销合作社对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一直没有获得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故原告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廊坊市供销合作社返还补偿款1170万元及损失1949万元。
来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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