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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经营酒吧 因酒吧股权起内讧
发布时间:2013-01-31 14:34:27
合伙经营酒吧 因酒吧股权起内讧
上诉人凌彬与被上诉人李秀静于2010年4月17日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共同经营位于香河县新华大街的“金统领酒吧”,后因转让合同的股份、款项及利息、设施发生纠纷,凌彬作为一审原告将李秀静起诉。凌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
来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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