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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侵吞国家扶贫资金 村委干部被“一锅端”
发布时间:2013-02-05 09:11:28


     本网讯(通讯员 黄仲胜 张婷婷)   利用担任村委干部的职务便利,合谋侵吞国家扶贫资金。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采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覃日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叶得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黄书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下半年,覃塘区覃塘镇甘碑村委向覃塘区扶贫办申请了30000元扶贫资金用于修建村委至甘碑屯道路。2011年12月,道路竣工并通过验收。2012年5月17日,国家下拨了30000元扶贫资金。被告人覃日中、叶得凉、黄书真三人即将扶贫资金领出并由黄书真保管。同年5月18日,被告人周采月、覃日中、叶得凉、黄书真在甘碑村委办公室商定,将扣除修路实际开支后剩下的20000元扶贫资金分掉,每人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06年年初,覃塘镇甘碑村委争取到自治区“土地整理项目”。2010年12月18日,“甘碑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该项目施工负责人梁王日约被告人周采月、覃日中、叶得凉、黄书真在覃塘镇旧镇西饭店吃饭。期间,梁王日支付给甘碑村村委一笔“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维修经费26000元。饭后,被告人周采月、覃日中、叶得凉、黄书真经商量决定,当场将26000元扣除吃饭开支后剩下的24000元分掉,每人各分得人民币6000元。

    2010年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采月、覃日中、叶得凉、黄书真利用担任覃塘区覃塘镇甘碑村委干部的职务便利,在管理贵港市覃塘区甘碑村国家扶贫资金、“平整土地项目款”、“旱河治理项目经费”过程中,合谋侵吞上述资金共人民币44000元,每人分得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采月、覃日中、叶得凉、黄书真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采月、覃日中、叶得凉、黄书真利用担任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甘碑村村委干部的便利,在管理国家扶贫资金、土地整理项目款过程中,合谋侵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采月、覃日中、叶得凉、黄书真犯贪污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其涉案金额应以法院查明的44000元定罪量刑。被告人黄书真在侦查机关因其涉嫌受贿问题对其询问时,主动供述其与被告人周采月、覃日中、叶得凉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采月、覃日中、叶得凉在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前对其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共同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属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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