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朋友被殴男子帮忙遭砍死 家属诉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16 10:56:50


     本网讯(王明新)   男子孔亚强见到朋友张顺被张阿平殴打便过去帮忙,不料被张阿平之父张济中持镰刀砍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济中赔偿受害人家属99928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张顺与张阿平等人在一起赌博,赌博中张阿平给张顺一张100元假币,事后便找到张阿平要求退赔,由此二人争执起来。张阿平觉得张顺不讲理,在争执中先殴打张顺。此时孔亚强见到其朋友张顺被殴打就前去帮忙,这时张阿平之父张济中见状便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镰刀过来帮忙,孔亚强等人见状便跑开,不料逃跑时被石头绊到跌在地上,张济中便拿镰刀朝孔亚强的左小腿部位砍了一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孔亚强系锐器刺破左胫后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就赔偿问题主张权利。被告张济中看到儿子张阿平被人殴打抽出镰刀威胁,并追砍中因逃跑跌倒在地的孔亚强小腿导致其因锐器刺破左胫后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张济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造成孔亚强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孔亚强见到朋友张顺被殴打前去帮忙才导致被被告张济中伤害致死,即孔亚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张济中对孔亚强死亡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孔亚强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本案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和项目为丧葬费、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9992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受害人家属应得的赔偿总额计为999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