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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男子出狱半年又行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16 09:29:04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因犯盗窃罪服刑出狱半年时间的被告人韦信,再次在广西隆林县以他人实施盗窃后被群众抓获。日前,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东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同案人卢胜(在逃)开一辆蓝色的面包车(桂L07900)伙同被告人韦信、黄东管及同案人黄克(在逃)窜到该县新州镇者隘村路口石场,用事先准备好的50斤装油罐盗窃石场内铲车、勾机内的柴油共3罐、铲车电瓶2个、勾机电瓶2个、电焊机1台、电动机1台(上述物品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4718元),被告人韦信、黄东管与同案人卢胜、黄克将盗得的物品集中好,准备将偷得的物品装上面包车,即被石场保安发现。同案人卢胜、黄克驾驶面包车逃跑,行驶一段路程后二人便弃车逃离,被告人韦信、黄东管沿河边逃跑时被群众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韦信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 2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7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信、黄东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韦信、黄东管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韦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信、黄东管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东管为初次犯罪,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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