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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款未还突病故 债主起诉妻子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17 12:37:53
本网讯(通讯员 黄岗)
被告凌金胜的丈夫罗胤雨生前向原告黎美借款,未来得及偿还而病逝,为此讨借款。近日,广西百色中院法院判决由被告在继承罗胤雨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850元。
被告凌金胜与罗胤雨于1992年4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日,被告的丈夫罗胤雨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罗胤雨还没得偿还该借款,便于2010年8月1日突然病逝。罗病逝后,被告凌金胜经公证后于2010年9月3日将罗在银行的存款19983.64元取走。原告拿着借条,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被告偿还该借款,但随后,原告均分别撤回起诉。2011年9月23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继承罗胤雨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该借款。在诉讼中,因被告否认借条是罗所写,不存在借款事实,不同意偿还此借款,原告申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借条上的笔迹系罗所写。 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即原告与罗胤雨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和被告应否清偿罗胤雨的债务。关于原告与罗胤雨是否存在借款问题。本案中,罗胤雨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银行提供存取款凭条以及司法笔迹鉴定结论予以证实。确认原告与罗胤雨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关于被告应否清偿罗胤雨债务的问题。本案中,罗胤雨死亡后,其所欠原告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系罗胤雨的配偶,被告是罗胤雨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罗胤雨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对其所欠原告债务的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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