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建国、袁晓军有期徒刑2年6个月、3年6个月。
2012年3、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建国在丰城市找到一新疆人(姓名不详)提出要买手枪,并约好电话联系。几天后,双方电话议定价格为13000元,并约定当日下午到丰城市一网吧交货。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建国和新疆人来到该网吧后面,新疆人交给被告人刘建国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0发,被告人刘建国试射了1发子弹后,付给新疆人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刘建国在家里玩枪时走火1发子弹。不久,被告人袁晓军得知被告人刘建国有手枪,便向被告人刘建国提出借枪。之后,被告人刘建国将此枪买给了被告人袁晓军,获款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晓军家追缴手枪1支,子弹5发。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刘建国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袁晓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国、袁晓军目无国法,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刘建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晓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案件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