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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男子认为他人超车借机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3-02-19 10:27:11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出狱不到二个月,王杰便伙同他人盗窃。行窃当天,仅仅认为他人超车,王杰觉得不爽,追上前去殴打超车的司机及其妻子。2013年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2年5月12日上午,李林窜到全州县凤凰乡麻市村委华塘村周玉家,盗走周玉家价值2911.75元的组装电脑一台。同年5月30日晚,李林、王杰通过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全州县凤凰乡麻市街闫玲诊所药房内,从该诊所药房的抽屉里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2012年5月30日下午,王杰驾驶一辆黑色现代小车行驶至全州县凤凰乡立岗村委时,认为对向由唐运生驾驶的农用车超车,心感气愤,便追上唐运生的农用车。停车后,王杰拳脚并用,殴打唐运生及其妻子杨小玲。杨小玲受伤后先在门诊治疗并住院治疗38天,用去医药费14094.14元。经鉴定,杨小玲的伤势为轻伤。 2012年7月30日、8月14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李林、王杰抓获归案。李林、王杰归案后分别退赔失主周玉、闫玲经济损失款人民币2911.75元、人民币2000元。取得二失主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林、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林、王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王杰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杨小玲遭受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杰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王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玲医药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56.54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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