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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存在医疗过失 患者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19 15:30:50


     本网讯(周兴中 李夏莲)   2013年2月1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广昌县某医院赔偿原告严小军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6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严小军因咳嗽、易疲劳、胸闷曾多次前往被告处进行检查、治疗,但均未发现心脏存有问题。2012年1月31日,原告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检查为:1、左房室扩大伴左室整体收缩活动减弱,EF:30%;2、重度二尖瓣返流;3、轻度肺动脉高压。心电图检查结果为窦性心律、心室内阻滞、左心室肥大伴ST-改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严小军在广昌某医院治疗期间,院方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与严小军扩张型心肌病,系功能不全二级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对疾病的发展有一定影响,过失参与度评定为轻微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严小军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因咳嗽、咳痰、胸闷反复发作3次至广昌县某医院门诊治疗,X线片已提上心影增大, 但作为专科医生对病症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完善心电图、彩超等相应检查,存在漏诊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下发判决后,被告广昌县某医院也主动将上述赔偿款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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