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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中本土资源的时代价值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马贤兴   发布时间:2013-02-22 10:15:46


    【摘要】社会良序发展不仅需要相应的制度顶层设计,更离不开传统的道德基础和文化环境。言法治而必引西方未必是科学的态度,虽然中华传统文化相对西方近现代文明更欠缺一些法治的历史积淀,但也有相当多的特质和元素足可成为中国法院文化独特的传承。本文首先从个体层面入手,提出中国传统文化能为对当代法官个体的职业内涵塑造提供精神滋养。并从法院工作层面,通过对深具中华传统文化特质的和谐价值观、诚信价值观、民本价值观、谦抑价值观的追本溯源,提出了中华传统智识资源对中国法院践行政治参与、回应时代使命的可能帮助。

    【关键词】传统文化 法官职业内涵 和谐 诚信 民本 谦抑

    本土资源在近年来的法学领域可以说是一个讨论和争论非常多的话题。我们知道,朱苏力教授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⑴提出“本土资源”概念,更多的是将其作为“法律移植”的对应概念来阐发的,主要关注的还是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运作层面。当然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与行政夹缠不清而且礼治⑵占据压倒性地位,因此在制度层面、司法架构层面,当代法律人所面临的主要还是法治现代化或者说是法律移植的问题,所能发现和援引的本土制度资源、政治传统资源并不多。这也是“本土资源”在提出伊始即遭遇争议,甚至受到诸多批评和反对的主要原因。但在文化领域,笔者认为传承本土资源显然不是一个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去做的问题。中国的法院文化建设无法绕开,也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对传统文化的发掘、传承和改造。笔者这样说的理由有三:其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符合民族心理,反映民族特性,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制度可以格式化可以复制和移植,但文化是底层架构、系统资源,任何一个民族在演进中都无法割裂自己的文化传统,只有传承中弘扬、沿袭中创新这一条路可走;其二,法学家仅能创造关于法制的理论,而法制是由一个民族的生活所创造的⑶。国家的治理模式本就建立在一定的历史传统之上,法治与现代化转型更要立足国情、着眼现实。更何况相对作为顶层设计的立法,司法更是深深地植根于群众的生活之中,时刻受到社会主流文化的评判并与之互动;其三,首先是民族的,然后才是世界的。传承传统文化是我们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也应当是我们建构中国法治、推进中国法治,并为当代世界法学发展、法律实践做出独特贡献的路径原点和理论方向。

    以下,笔者将从两个问题入手来展开本文:从个体层面,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法官个体的职业内涵塑造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从法院层面,传统文化哪些资源可以帮助当代中国法院回应时代赋予的现实使命?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法官职业内涵的塑造

    1、传统文化中“士”的理想主义和实践精神,是当代法官塑造自己职业“精、气、神”的宝贵资源。我们说规则、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个体的内在秩序光靠制度和法律还远远不够,更有赖文化的激励作用。法官生活在世俗社会,但位卑权重,必须要有自己的精神家园方可内心坚定、行动有力。如果只是将法官职业单纯视为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在当下面临自利主义、金钱至上观念的冲击必然容易产生目标错乱。如果将法官职业单纯视为个人成功之阶,那么在面临事业停滞、挫折和困难时也容易丧失勇气。而传统文化中“士”的理想主义和实践精神,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家国情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的执着精神,映射着对国家、民族浓烈的忠诚意识。象“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坚韧精神,象“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清廉自持精神,象“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由内圣而外王之道,乃至“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磅礴大气和担当意识,都可以说是优秀法官的经典模型,法官很容易在其中发现自己的角色认同。这些宝贵的精神资源,甚至都不需要做过多转换,就可以让法官在文化的潜移默化中将忠诚国家民族、固守君子气节、为民众谋福祉等等价值信念,内化和固化为自己的职业追求。

    2、传统文化中“礼”的功能地位,蕴含着朴素的宪政价值追求。延绵日久的君主专制政体,让我们误以为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一种与法治相对立的、无限服从君权的人治文化。但其实儒家从先秦以来就是反对无条件效忠君主的,从孔子的“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到孟子的“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 君视臣如草芥,臣视君如仇寇”,都表明儒家不承认绝对君权的存在。从宋代濮仪之争⑷ 到明代国本之争⑸,儒家臣子之于君权的独立性及抗争其实存在于各个王朝兴衰更替的大历史中。魏征可以做君主的镜鉴,海瑞可以直言嘉靖“天下人不值陛下久矣”,北宋宰相杜范更是理直气壮告诉皇上“凡废置予夺,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如有未当,给、舍得以缴驳,台、谏得以论奏”⑹。至于历朝历代士子多以直谏君主、甚至不惜招致廷杖为荣,可见他们信奉的并非君主之治,而是礼治,他们言事议政,往往以是否服从于儒家先圣的礼义道德为最高标准。当然以“礼”求治,因为“礼有经有权”,相对现代法律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来讲依然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和多元可能。但如果我们将古代君子对“礼”的尊崇和遵循,置换为对 “宪”、对“法”的尊崇和遵循,不就是一名优秀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吗?

    3、传统文化与社会主流道德互为表里、同为一体,是当代中国法官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共同知识背景。法律作为文本是经由法官的解释和适用而获得生命力的,尤其是向非专业的人民群众解释和传递法律精神,我们必须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至少是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形式,来实现从法言法语到善良生活规则的转换。这中间,蕴含着主流道德的传统文化无疑就是一个重要的沟通桥梁和知识背景。象《弟子规》、《朱子家训》这样的传统文化瑰宝,有着相当多处理父母子女关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乃至邻里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指导原则,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可以说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极其精辟的总结;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些为人处世之道,在笔者看来,至今依然不失其生命力。象儒家传统的孝道,不但包括物质的供养,更强调精神的熨帖,强调要“养父母之身,养父母之心,养父母之志,养父母之慧”。还有我们讲“言而无信,不知其可”,将诚信视为做人的根本。我们说法律是道德底线保障,事实上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优秀的法官,特别是善于沟通、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往往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大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来感染、说服、引导、教育当事人。

    4、传统文化中的安贫乐道思想和艺术情趣,可以为当代中国法官陶冶身心、舒缓压力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在社会转型期,法官面临的压力非常之大,有案多人少带来的工作强度压力,有人民群众高要求、高期待带来的工作紧张度压力,有付出和回报不能等同因而身边亲友失望抱怨带来的迷茫,更有当事人基于先入为主的偏见采取对抗姿态带来的委屈。我们此前做思想政治工作更多强调对激发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去克服困难,更多是期待和要求,但对个体可能遭遇的一些负面情绪如何排解,关注不多。而人在坚强的一面之外也必然有其脆弱的部分,所以法官如何进行心理调适、人际关系调适、环境调适、氛围调适,也是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曾在宁乡法院推动和尝试“法官心态建设”,其中一个举措就是通过弘扬传统文化,来营造敦睦友爱的人际氛围,提倡健康情趣的生活方式,并为干警的心理压力进行一定的个别化疏导、调适。我们组织开展登山、步行、游泳、球类、棋类等体育活动,建设传统法治人物长廊,精选了各种传统格言、佳话作为办公室文化的主要元素,还通过组织书法、绘画、诗文、演讲、演唱等多种艺术活动,让法官们在创作中得到艺术享受,培养美感,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思想转化为高品位的艺术形式,营造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氛围,提升法官艺术修养,达到凝聚人心、弘扬正气的目的。实践证明,这些可以说是传承和利用中华传统文化元素,进行法官个体心态调适的一种有益尝试。

    二、本土传统文化资源对当代中国司法的现实借鉴

    不久前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布局,这是将来一段时间全国、全党、全民无疑也包括全国法院所共同面临的时代使命和政治使命。以下,笔者试以深具中华传统文化特质的和谐价值观、诚信价值观、民本价值观、谦抑价值观为例,说明传统文化资源对中国法院践行政治参与、回应时代使命的可能帮助。

    1、和谐价值观。中国传统文化相对于西方文化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它对整体秩序、社会稳定的强调和维护。尤其儒家一整套强调家庭、族群和社会稳定和谐的理念做法,直接催生出中国法治实践对世界法治文明的一个独特贡献——被誉为“东方之花”的调解制度,因为从文化根源来讲,调解制度就是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和谐思想。同时,中华民族鲜明的家族意识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感,也为全民的价值观打下深刻的集体主义印记。在古代宗法社会个体的婚姻自由、财产权乃至亲权都受到宗法的严格限制,甚至皇帝都也难以逃离、难以超越。当然它过于忽略个体自由的部分需要我们鉴别扬弃,但集体与个人权利的界定本就没有一定之规,象西方对个体自由的强调就导致了婚姻家庭这一社会稳定的基石受到冲击,甚至单亲妈妈、单亲孩子成为严重社会问题。当代中国司法要求我们立足国情、能动司法,以解决社会问题为核心,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那么,“动之以情,道之以德,齐之以法”也就应当是我们基于和谐价值观思想所应当追求的一个目标。笔者近年来在所任职法院推动的法院文化建设,也较为注重在营造一种和谐文化,在立案大厅、调解室悬挂各种倡导和谐的谚语格言,营造和谐诉讼氛围。我们还印制“和谐诉讼好心态”小册子,用“六尺巷”等佳话故事来引导和说服当事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民本价值观。民本思想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从创始儒家的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到后世儒家王夫之的“无德于民,不足以兴”⑺,从唐太宗李世民说过的“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到不少君主都公开承认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思想作为中国儒家传统政治理念,经历代王朝更替直至民国时期而不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中国建设中,民本价值观更被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几代领导集体所继承和发扬,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路线,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尊重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实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始终都是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追求。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揭示了人民法院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也可谓是与民本思想一脉相承。它不仅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风向标,也为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司法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宗旨,法院所有的司法实践活动必须以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把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培育人、发展人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

    3、诚信价值观。中国传统文化充盈着对诚信的价值诉求,甚至铺展到人际关系、经济生活、政治法则等各个层面。其一,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先哲立身处世的论述中对此可谓汗牛充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⑻”孔子认为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格,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安身立命的道德起点,如同车子缺少輗、軏这样枢纽就不能行走一样,人若无诚信寸步难行;其二,诚信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荀子说过:“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财通,而国求给矣。”事实上讲究货真价实,强调童叟无欺也是中华民族经济及商业活动的传统美德。徽州商人注重“信义服人”,他们“以忠诚立质,长厚摄心,以礼接人,以义应事,故人乐与游,而业日隆隆起⒆” 。同仁堂药店三百多年来始终坚持“炮制虽繁从不敢省工时,虽贵必不敢减物力⑽”,他们皆成为人们传颂的诚信经营的成功典范;其三,诚信是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为政之道。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主张“为政以德”,孔子要求为政者做到“敬事而信”并认为“信则民任焉”⑾,即是说要赢得民心除了与民生息的“仁政”外,诚实无欺、讲究信用,努力取信于民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和信赖。当然在在法律领域,诚实信用在作为法律之源的民法体系中更拥有着“帝王条款”的美誉。因此中国法官立身履职必然要力行诚信文化,不但要践诺履责、善良待人,更要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诚信理念,注重司法审判执行对社会的价值导向、引导、教育、辐射等功能的发挥。要注重公正裁判诏示善良规则、弘扬诚信文化的积极作用发挥,在个案办理中,注意把法律评价与诚信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司法过程成为彰显诚信价值、体现社会公义的过程。

    4、谦抑价值观。如果说西方向外驰求以满足身心的文化传统演化出对个人欲望的张扬,那么中华民族以内省诸己而达致身心世界内在和谐的传统文化,便更多地体现为以谦抑自贬为美的主流道德。笔者将此总结为中华传统文化固有的谦抑价值观,它体现在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自然三个层面上:在对待自我层面,中国传统文化带有明显的自抑特征,这一点从先秦到明清一脉相承的崇尚节俭、反对奢侈的传统消费观就可见一斑,并且这种消费观对当前我们物欲泛滥、以铺张浪费为荣的社会现实可谓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在对待他人层面,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克己复礼”,重视自身的道德完善,主张以礼待人、以德服人,正是这种主流社会道德使得中国成为一个多民族长期聚居、多元文化和谐融合的古老文明国度;在对待自然层面,中国传统文化面对自然更是表现得恭敬、谦退和自我克制,儒家讲求“中庸”,佛家讲究“平等”,道家崇尚“自然”,庄子甚至提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生命感悟,诸子百家无一例外地表现出对简朴生活方式的认同,对自我欲望的克制有度精神。对比西方文化将自然视为不断满足人类无限欲望的对象,中国传统文化无疑蕴含着一种非常前沿的生态文明理念。以上述克制、理性、中庸取向为价值尺度,用之于法院息诉止争、诉讼调解、环保案件处理等司法活动,以其理念精神作为法官释法执法的价值导向和深层文化背景,这不就是人民法院构建社会和谐、维护政治稳定、建设生态文明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实践吗?

    注释:

    ⑴《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朱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⑵如果说血缘社会、习惯法时代后,西方创造了法治的文明,那么中国所创造的则是礼治文明。《论“礼治”的改造》,马小红,载于《清华法治论衡》 2006年01期。

    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同前注2。

    ⑷濮议之争是发生在北宋英宗时期的一个著名礼学争议问题,英宗继仁宗为君后,究竟该以何种礼仪对待生父濮王,为此在朝野引发激烈政争。以司马光、王珪为代表的台谏大臣完全站在了英宗的对立面甚至以同请自贬来抗争。最终使英宗耗费了18个月才达成目标。《王夫之礼学思想的特色——以"濮议"论为中心》,王云云,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

    ⑸明代国本之争也是发生在明神宗时代,围绕太子册立人选而在皇帝与大臣间发生的对立和矛盾,对抗的最后结果,明神宗只能屈从百官,立皇长子朱常洛为太子。《明史:一个多重性格的时代》,王天有、高壽仙著,三民书局2008年版,第327页-第345页。

    ⑹宋、明时期,皇帝诏书未经宰相附署谓之中旨,百官有权拒受。隋、唐、宋、明各朝演变中的给事中制度,更是中国传统政治中分权制衡的精巧设计,给事中集谏官与宪官为一身,有权审查和封驳内阁、六部的奏章乃至皇帝的制赦。《论宋代士大夫政治对皇权的限制》,程民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03期。

   ⑺《读通鉴论·卷三十》,[清]王夫之。

   ⑻《论语·为政》。

   ⑼《新安理学于诚信徽商》,李季林,载《光明日报》2011年2月11日。

   ⑽《同仁堂乐氏世代祖传丸散膏丹下料配方》,[清]乐凤鸣著。

   ⑾《论语·尧日》。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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