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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开赌场领刑一年罚金一万三
发布时间:2013-02-22 13:34:51


     本网讯(毛亚丙)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一男子却组织、邀集多人结伙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作违法、败坏社会风尚之事。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蒋财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蒋财德伙同林华、侯明(均已判刑)、蒋云(另案处理)等人,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坪珠村与湖南省江华县交界处“大观塘”(地名)开设赌场,聚集几十人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按照每盘下注金额5%抽水,开设赌场人员从中抽头获利,当日即获利人民币14000元。次日,赌场即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蒋财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财德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为赌徒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蒋财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财德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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