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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的退休人员受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邱家亮 潘建安   发布时间:2013-04-27 10:37:52


    【案情】

    李某,男,现年64岁,曾是某医院的医生,退休后闲置在家,后被该医院返聘到医院从事咨询工作。双方未签订用人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2012年,李某在上班期间不慎受伤,导致右腿骨折无法继续工作,李某要求医院按工伤予以赔偿,医院则认为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同意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

    【分歧】

    针对上述情况,返聘的退休人员李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已经是退休人员,但仍然具有劳动能力,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应该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李某受伤不能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但可以按照劳务关系进行赔偿。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与医院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李某作为医院的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劳动合同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即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了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就终止。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李某与医院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第二、在劳务关系中,若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其获得赔偿适用的法律,因此李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应该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医院作为李某的雇主,应该承担起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李某属于医院招用的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李某受伤不能依据工伤标准予以赔偿,只能根据劳务关系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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