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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保护调研报告
——基于新余法院的实证分析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2-27 11:29:53


    一、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

    1、新余市及新余中院的背景介绍。  

    新余市是地处江西省西部的一个地级市,人口约110万,面积为3178平方公里。新余市是一座因钢而设的城市,几次的撤设又复市均是因新钢的新建和搬迁所致。因而可以说新余是一座典型的重工业城市,除了以新钢为龙头的支柱性产业,新余还有机械制造、化学工业等钢铁产业的配套产业或延伸性工业。因而新余的重工业在江西算比较发达的,也给新余市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循环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新余中院坐落于新余市,辖区为渝水区和分宜县,主要受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标的额较大的环境诉讼案件及分宜县人民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的环境类上诉案件。  

    2、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的压力较大。  

    新余是一座因钢而设市的城市,目前,钢铁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等三大产业是新余的三大支柱产业。根据新余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目前新余已经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已经开始逐步迈入后工业化时代。因而可以说新余是一种典型的工业主导型城市,而其中工业体系中又以钢铁产业为主导。众所周知,钢铁产业是典型的重化工业和高污染产业。因为钢铁厂每天不仅要消耗大量的水资源和能源,更主要的是其生产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会带来水污染、空气污染和植被破坏。根据笔者的了解和周边居民的感受,新余存在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就城北与新钢所在地城南相比较,能够较明显的感受到新钢给两处带来的空气质量的差异。当然随着新钢公司三期技改的顺利完工,新技术在我市钢铁产业的大量运用和以赛维公司为龙头的新能源产业的崛起,新余对新钢的依赖逐步削弱。新余的环境污染状况已有所改善,空气质量等也在不断提高。  

   (2)为环境和生态保护提供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翻检近年来新余涉及环保的诉讼案件,数量很少,我们可以说是新余的企业都比较重视环保,加大了环保投入和采用的先进环保技术?这或许是一方面的原因,但事实上在工业化的进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尤其是重化工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也许污染性企业在近年来政府的关停并转中实现了有效的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也许很多企业的环境污染造成对民众的危害及周遭生活环境的污染因为政府的及时介入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在诉讼程序之前就已经得到了完满的解决。但近乎诉讼空白的环保司法现状确实让人遗憾,何况是在以钢铁、化工等重化工业为主导产业的城市——新余?新余市环境保护的司法力度还需要加强。  

   (3)环境司法保护的外部环境和实际效果不是很理想。  

    环境保护的外部环境不理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政府层,极个别地方政府迫于经济发展的压力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保护好生态环境亦或是说不少的政府部门和相关官员已经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仅停留于口头、理念和文件上,缺乏更具体的措施或进一步的行动。在企业层,部分企业因为自身技术的落后和利润的单薄,不得不牺牲周遭的环境向外部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以换取微薄的利润。这些企业不注重环境保护主要是迫于资金的投入压力和技术研发的薄弱所限。在社会层,公众普遍的环保意识和素质比较薄弱。部分人认为环保不管自己的事情,而应该是政府的工作职责抑或认为即使关系到自己也对环保无能为力或有心无力。此外,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遗忘亦是造成环境保护外部环境不大理想的主要制约性因素。  

    二、环境司法保护的成因  

    1、城市化、工业化及社会转型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环保压力。  

    根据新余市统计局的官方数据,现在新余已经完成了工业化的初期积累,而处于迅猛发展和集中爆发的态势。随着产业结构中工业所占比值的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的迅猛推进,自然环境保护的问题与矛盾也就愈加凸显和尖锐化。无论是一路高歌猛进的工业化进程还是刚刚拉开帷幕的城市建设大戏都难免给环境保护带来不小的压力和困扰,因为经济发展的过度工业化必然会给环境系统带来周转压力和循环难度。设想,一个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城市在向社会源源不断输出钢铁等精美工业品的同时,也在向社会输出垃圾,如废水、废气等。而城市建设则完全造就的是一片水泥森林,不光是建筑工地上的机器轰鸣带来的巨大噪音和喧嚣粉尘,而这些工地所产生的废渣更是破坏了城市自身的生态循环系统。由此看来,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难免给环境带来的压力。  

    2、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无法为环保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支撑。  

    部分地方政府在过度追求经济发展成果和急切招商引资的情势下,大量的环境问题被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地方政府急切改变地方经济面貌的诉求所掩盖。在经济发展成为各地主旋律的情况下,难免很多工业园和招商引资部门对引进项目不分良莠,而过分追求招商引资的效果。部分工商业项目的环评程序不够严格,有些高污染项目也在发展的大旗下悄悄混入了各地。事实上这种做法对一个地方的长期发展非常有害,因为这种掠夺式发展是不可持续的,终有一天当地的环境无法承载高污染、强破坏的污染工业。不是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而是在急切改变地方经济面貌和招商引资竞争激烈的情势下,环境污染的问题没有更多考虑的空间。因而环境保护的外部环境也就并不理想。  

    3、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司法内部机制不力,其环保的潜能未能充分挖掘。  

    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司法内部机制不力是造成其环保潜能无法充分释放,导致我市环保困境的又一重要原因。到目前为止,通过司法或诉讼程序来化解环保危机和环保难题不仅缺乏法律的刚性支持,也挑战着司法的内部机能选择。比如环境诉讼的提起主体是否有所保留和限制?司法部门是否具有足够强大、专业的审判队伍来应对范围涉及广泛、专业性强的环境诉讼?不仅内部的机构建制和程序设置上面临不少障碍,在外部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上,司法部门自身也是乏善可陈。  

    三、环境司法保护的选择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司法机制,充分挖掘司法对环境保护的潜能。司法系统环境保护力度不够与司法自身的机构建制不全、程序不完善是分不开的。因而要加强司法系统对环境保护的功能释放就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司法机制,通过机制建设,以充分挖掘其潜能和释放能量。如果对环境保护的司法程序模糊,那我们需要做的便是将其明确、具体化以便司法的精细化操作。如果司法系统自身没有做好的充分的思想和知识准备,无法应对环境诉讼带来的挑战,那我们就应当加强对自身的知识积累和职业储备,通过加强对相关法官的教育培训以应对环境诉讼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困难。  

    2、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挖掘环境生态保护的外部源动力。  

    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不仅可以促使公民环保观念的启蒙和环境诉讼意识的强化,为环境诉讼开源,更重要的是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配合媒体的监督形成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以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将破坏环境的行为及时纠正。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同理。人民群众更是美好生态环境的创造者和环境保护的有力推动者。因为只有发动人民群众雪亮的眼镜,环境污染行为才能及时被发现、曝光和处置。因而保护环境需要司法部门大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唯有如此,环境保护的重任才能被社会公众扛起,只有发动人民群众,更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才能及时得到发现和制止。  

    3、建立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环保大司法机制,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从根本上缓解环境保护的压力。  

    建立环保大司法机制不仅是环境保护的内在需求,更是应对环境污染呈现治理难度大、类型错综复杂的必然要求。环保大司法机制就是要求审判、检察等一线司法部门要及时和环保局、国土局等环境执法部门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可以考虑通过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的形式将涉及本地区、本辖区的环境保护案件信息进行平台整合和资源共享。这样不仅便于环境保护信息的收集,也能集思广益共同交流和探讨整治环境污染的有益措施和先进做法。环保大司法机制不仅注重对破坏环境不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其应当更关注治理效果和对企业的有效引导。即打击和制裁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这种方式预防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相关的调研和整改,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积极改进生产流程,促使企业的环保化发展。而大司法机制完全可以发挥一个信息收集、数据整合、方案研讨的功能及时将环保的好做法、新经验予以推广和应用,以从根本上促进本地区环境的改善和环境保护局势的扭转,为我市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国家新能源科技城营造一个美好的地理环境。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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