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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累犯男子盗窃游客210元双双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8 09:11:15
本网讯(莫彬)
两累犯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共谋盗窃再获刑。2013年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华明、阳广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6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卢华明、阳广生经共谋盗窃后,到桂林市两江四湖“日月双塔”景区码头上的一照相点。被告人阳广生用衣服挡住失主肖烨的左视线作掩护,被告人卢华明用雨衣挡住肖烨的右视线后用镊子盗走其裤子口袋里的人民币共计210元。被告人卢华明、阳广生盗窃后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华明、阳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华明、阳广生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均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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