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两“90后”六天盗窃五辆电动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4 10:27:43
本网讯(雷娜)
两“九零”后男孩在6天时间里用剪线、接线的方式盗窃五辆电动车。2013年3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钢明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姚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2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钢明、姚迪到桂林市八里街一小区单元门口的停车场处,由被告人姚迪负责望风,被告人唐钢明用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孙有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2012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钢明、姚迪再次到该小区一单元门口的停车场处,由被告人姚迪负责望风,被告人唐钢明用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桂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012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钢明、姚迪到桂林市翠竹路24号对面树下,由被告人姚迪负责望风,被告人唐钢明用剪断大锁、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周巍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012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钢明、姚迪到桂林市翠竹路53号一单元门口,由被告人姚迪负责望风,被告人唐钢明用剪断大锁、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袁振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012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钢明、姚迪到桂林市丽中路24号一车棚处,由被告人姚迪负责望风,被告人唐钢明用剪断大锁、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熊涛放在该处的一辆助力车盗走。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钢明、姚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钢明、姚迪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姚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钢明曾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属具有犯罪前科,但其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当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迪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均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