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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4-19 14:37:31


     本网讯(黄文青 王荣)   4月17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撤销对被告人曾建宣告缓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曾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同原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3、4日以来,被告人曾建一个人在高安大道中路11号富盛小宾馆六楼付友军租住的房间里居住。因没有钱用,在2013年1月13日下午3、4点钟左右,曾建在富盛小宾馆六楼阳台上,听到只有一隔墙隔开的隔壁房屋七楼的陈花下楼后,一直无人上楼,便萌发到陈花家偷钱用的念头。于是曾建从小宾馆六楼阳台上通过隔墙攀爬到陈花家七楼阳台上,推开房间窗户进入房间,从衣柜里盗走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建及其家属将2000元退还给受害人陈花,受害人陈花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曾建自愿认罪,且退回了全部赃款,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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