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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捎油”不慎汽油瓶车上燃烧受害人获赔11万
发布时间:2013-03-05 08:54:44


     本网讯(卢学知)   家住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镇的覃志为帮朋友拿一瓶用剩的汽油。在上朋友刘广的车时发生燃烧,导致乘车的覃志多处被烧伤,2月28日,广西河池市环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覃志获赔113447.67元。

    2012年9月12日晚上9时许,覃志从东兴镇乘坐刘广的农用车回家。半途中因朋友刘广的车没有油,车主刘广让覃志下车从后车厢帮取一瓶汽油瓶加油。覃志从后车厢取油加完后,便把油瓶交给刘广。刘广把汽油瓶放在驾驶室靠右边电开关的座位上。因电路开关总闸电瓶线接头松动,车辆启动的时候产生火花,引燃汽油瓶外泄的易燃气体而起火,刘广便夺门而出,因火势太大,覃志找不到门扣即从车窗门口跳出。最终导致身体多处被烧伤。事故发生后,覃志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9月15日,覃志转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对他的诊断结果为:面部、颈部、左前胸、腹部、背部、双上肢、双大腿等多处火焰烧伤,TSA34%,浅II度~深II度,低蛋白血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环江法院认为,这起火灾属多因一果造成的,应由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被告刘广是事故车辆驾驶员和所有人应该对该案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被告刘广承担113447.67元的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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