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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自己受伤还遭索赔 法官释法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3-03-12 09:53:20


     本网讯(汪先进)   3月11日,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余凡与被告张清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张清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余凡17000元。

    2011年11月,被告石建驾驶货车与被告张清驾驶并搭乘原告余凡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石建与张清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余凡受伤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因赔偿事宜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建和张清赔偿11万余元。被告石建应诉后认为其驾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同意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而被告张清则认为其按照计算应赔偿原告34000余元,但被告无偿搭乘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告本人也在事故中受伤,没有赔偿能力,应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清虽无偿搭乘原告余凡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为,但被告张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即便其本人也在事故中受伤,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无偿搭乘原告,对于这种善意行为,法律是给予倡导和保护的,应适当减轻被告张清的赔偿责任。原、被告经法官释法后均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建议,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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