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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舅子向前妹夫讨债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3-13 09:06:46


     本网讯(通讯员 程诗淇 韦素素)   妹妹与妹夫离婚,大舅子欲要回四万元借款遂诉至法院。3月12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辉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李辉的妹妹李月与徐龙曾系夫妻关系,李月与徐龙于2008年10月相识恋爱,2009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1日李月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于2012年11月2日调解离婚。李辉与徐龙通过李月相识。2008年10月11日李辉通过银行转款人民币四万元至徐龙的账户内。但李月与徐龙在离婚案中均未提及本案债务。现李辉以徐龙向其借款未按期归还为由诉至法院。李辉称与徐龙只是作了口头约定,并未要求徐龙出具借条,李辉只能举出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李辉找到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只是听徐龙向其说起借款的事,是谁借款也并不清楚,该证言与徐龙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也不能直接证实李辉与徐龙的借贷关系。而徐龙对借款之事矢口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及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原告李辉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其应当对其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负有举证责任。李辉与徐龙之间原存在姻亲关系(原告的妹妹李月曾系被告徐龙的妻子),双方的身份关系特殊,现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仅以一张银行的转款凭证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无其他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其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故对原告李辉主张被告徐龙归还其借款四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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