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田源 张新景)
3月13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全市首例逃税在曹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小龙因逃避缴纳税款2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小龙,1981年2月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2008年3月,被告人王小龙等人在位于曹县郑庄镇河套园行政村的曹县益利来木业有限公司从事废铅的回收、加工和销售。同年6月20日,曹县益利来木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曹县隆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被告人王小龙任法定代表人。至当年10月,被告人王小龙在生产经营期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逃避税款232 147.8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小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50 069.81元。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王小龙主动到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龙作为公司的经营人,在公司经营期间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鉴于被告人王小龙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