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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矛盾在调解中消弭
——云南省保山市法院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段耀春   发布时间:2013-03-19 09:57:41


    2012年,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五县区基层法院坚持将调解贯穿审判全部领域和各个环节,将辩法说理贯穿调解全过程,调解结案3706件,自动履行3472件,调解撤诉率、自动履行率分别为66.7%、93.7%。审结的全部案件中,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1.8%,二审服判息诉率为97.8%。

  邻里不睦、夫妻不和、兄弟反目,大大小小的事情都会反映到法院来。面对纠纷,保山法官们找准症结,摸清心态;掌握时机,把好火候;分清是非,辨法明理;耐心细致,不急不躁;巧解百姓千千结……

  中级法院:三次赴腾调解离婚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于2000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2年李某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开庭审理后明晰了案情:本案双方对于离婚没有意见,主要分歧点在因当事人双方家庭条件较好,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本着案结事了原则,分管民事审判的杨荣刚副院长带着承办法官,三次到腾冲县,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及父母座谈调解,邀请基层法官共同做工作。

  一次次耐心调解,分歧一点点缩小。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自愿离婚,孩子各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轿车、电视机、电脑等归李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刘某所有,双方父母赠与物品归各自所有;刘某给予李某20万元人民币,十年内再一次性给予由李某抚养的婚生女刘某某100万元人民币,刘某父母自愿用酒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案件圆满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十分感谢法官的不辞辛劳才让纠纷得以了结。

  昌宁法院:系列纠纷巡回审

  2012年7月,一批因赊购摩托车而引发的28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到昌宁法院卡斯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原告在昌宁湾甸乡新街子销售摩托车,被告涉及人数较多且散居于湾甸、更戛、鸡飞以及施甸县旧城等乡镇。为减轻当事人往返负担,及时调解纠纷,卡斯法庭决定巡回到各地进行现场解处。

  28件纠纷全部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兑清20件、部分履行6件、撤诉2件。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原告对法官的辛劳不胜感激。

  龙陵法院:老人赡养有了着落

  原告杨某,今年74岁,老伴陈某,今年79岁,共有三个儿子四个女儿,家住龙陵县镇安镇八O八村。分家时,陈某的三个儿子因田地、山林的分配有问题,拒绝赡养老人。原告无奈,遂起诉三个儿子。

  7月11日,法庭在当地公开进行审理。法官进行以案说法,针对农村赡养中常见的继承财产多少与赡养老人问题进行解释,让被告明白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附任何条件,子女都必须赡养父母。

  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终于使三被告和老人互相理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老人赡养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来自附近村寨的100名群众参加庭审旁听。有村民表示:“今天法院来开庭,真是受教育,让我们明白赡养老人和分财产是两回事呀!”

  施甸法院:“四步”调解化纷争

  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赵某是仁和镇五楼村村民,两家是邻居。近年来,两家就一直为土地管理使用的范围、界限发生争执,产生了积怨。2011年9月9日上午,张某与赵某又因土地争议发生吵闹、扯拉、撕打,张某被打伤住院。经公安机关鉴定,张某的左侧鼻骨折,被鉴定为轻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被鉴定为轻微伤。

  2012年2月21日,自诉人张某向施甸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赵某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3991.97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审查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于庭前分别对自诉人、被告人进行询问、摸底,通过“四步”调解法开展调解工作。一是查清案件事实,摸准矛盾核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发生源于双方的土地使用权,但各方均未向村民小组、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乡镇法律服务所等任何组织提出过申请协调解决双方争议,而是消极对待,以致双方多次争吵,产生积怨。二是明确损失责任,辨法析理。本案中双方不按照正当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诉诸武力,致使自诉人轻伤,对此,双方都有各自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诉人的损失自行负担的部分必须自负,被告人应当赔偿的部分则不得推脱。三是动情动理,潜移默化做调解。主审法官通过细致的工作,让各方理智认识到本案只是一起轻微的刑事案件,双方打闹并未造成恶劣的伤害后果,在当地的影响和危害也不大,且该案因邻里纠纷引发,应防止矛盾激化,保障各方今后的正常生产生活。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调解决赔偿问题。四是做好后续工作,注重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主审法官向各方明确引发本案的根源是土地争议问题,双方的土地争议仍然搁置未决,应以积极请求村民小组、村委会或基层调解组织调处或通过诉讼妥善解决双方土地争议。

  经调解,被告人赵某表示愿意赔偿自诉人张某经济损失4160元,并及时交付了赔偿款到本院,自诉人张某同意接受该赔偿数额,并当即书面申请撤回自诉。

  腾冲法院:民工锦旗谢法官

  2012年10月18日,农民工李根仰将一面书写有“心系群众,为民排忧”的锦旗送到腾冲县人民法院,感谢法院为他要回赔偿款和工资。

  2010年春节过后,李根仰和7名同乡为王某伐木。同年3月2日,在装载木料时,李根仰不慎被木料砸中,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根仰腰椎第二骨节严重受损,经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8000余元。王某先后为李根仰垫付医药费12900元,后双方为责任划分及医药费和赔偿金的分担问题发生纠纷,最终李根仰和其他7名民工的工资也未能和王某进行结算。

  李根仰欲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对其进行赔偿,并支付未结算的工资。但其诉讼知识缺乏,未能妥善收集、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因此他不知道能不能进行诉讼。2012年9月28日,李根仰和另一名工友到腾冲法院中和法庭进行咨询。法官认为本案虽然缺乏立案的证据要件,但造成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案情基本明确,从李根仰及其工友的陈述中也可看出王某并不是一个苛刻的人,只要王某认可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通过诉前调解,是有可能实现对李根仰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在对李根仰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征得其同意后,中和法庭的法官们决定立即将王某通知到院,进行诉前调解。

  王某到法院后,法官们细致地做工作,王某认识到了自己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的责任和事情拖着不解决对双方都不利的现实,当场赔付李根仰各项费用22900元,结清了包括李根仰在内的8名工人的工资11000元。王某还表示等今后自己的生意走上轨道,经济宽裕后,愿意再给李根仰一些补偿。

  为表达自己对法官们无尽的谢意,淳朴的李根仰和工友们共同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腾冲法院。

  隆阳法院:让庭审走近百姓

  2012年5月9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隆阳区人民法院在芒宽乡政府会议室巡回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的庭审正式开始。

  2011年10月6日下午,芒宽村园子田的村民王永平用自己的玉米脱粒机帮父母剥玉米。脱粒机放在晒场上,王永平让侄子小启帮其抓玉米棒,小启九岁的弟弟小杰也随之跟来。待王永平将脱粒机电源插上后,听到身后小杰大喊大叫,只见小手被脱粒机弄伤。赶紧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4天后出院,经鉴定小杰手指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两家是亲人,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各持所见,没能达成协议。纠纷最后诉至法院,法庭决定到当地巡回开庭进行审理。

  庭审在独任审判员的主持下有序进行。

  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等共计27534元。被告答辩承认损害事实,但认为自己没有让原告来帮忙,而且是帮父母整玉米才出的事情。既然出事了,同意赔偿一部分损失。

  法官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一是是否存在邀约?二是玉米究竟是谁的?

  法庭质证阶段,原告出具六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被告认可,但坚持认为赔偿数额大,难以承受。法庭将庭前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当庭进行出示。

  案情事实明晰,法官就争议焦点进行归纳: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结合争议焦点,发表各自意见,分歧逐渐缩小。

  法官征求双方意见,一致同意法庭主持进行调解。法官决定休庭进行调解。

  休庭期间,法官召集双方在一起,从法律的角度理清双方责任所在,从亲情的角度希望摒弃前嫌,重归于好。

  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5000元,限于2012年7月9日前付清。

  历时一个半小时,案件调解结案。

  “让矛盾在调解中消弭”,保山法官的辛勤付出,赢得了百姓的信任和赞誉,为社会稳定注入了更多的和谐因素。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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