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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凭银行汇款单向前女友催要“借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3-03-20 09:13:28


     本网讯(通讯员 邱家亮)   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被法院驳回。3月1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仅凭汇款单要求归还“借款”的借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吴润飞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原告吴润飞与被告李春香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原告吴润飞分别通过邮政存蓄银行和工商银行向被告李春香汇款9000元。后被告李春香怀孕,但因胎儿异常,原告吴润飞于2012年6月21日陪同被告李春香到县人民医院进行引产手术,并对其进行了照顾、护理。后双方因琐事分手,原告吴润飞认为当初汇款给被告李春香的9000元为借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春香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需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吴润飞提出被告李春香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但从汇款的金额、次数、双方的关系看,双方的行为不符合一般行为习惯,也不符合常理。本院另根据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医院记录,尤其是对借款金额、交易习惯、借款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及原告举证责任完成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认为仅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单,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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