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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非法收购香烟倒卖 运输途中被抓获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25 08:54:47


     本网讯(廖秀平 敖文林)   2013年2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敖君威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敖君威在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北岗乡、新桥、东岳庙、人和乡等地的零售商店处收购香烟并将上述所非法收购的香烟储藏在新余市水北镇菜场旁其租用的仓库内。2012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敖君威将上述所非法收购的香烟装上长安小车,在运往上高准备进行批发销售时,被当场抓获,并被查获庐山香烟124条、硬白沙香烟253条、软白沙香烟238条、硬中华香烟30条等共计868条。经鉴定,被扣押的香烟共价值人民币56690元。

    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敖君威还非法批发给新余市某烟酒店于某100条芙蓉王、21条软中华、50条利群牌香烟,于某付给被告人敖君威人民币395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敖君威在未取得烟草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价值人民币961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被告人敖君威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敖君威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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