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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落款时间有误妻拒还债 夫称非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3-03-26 13:27:00
本网讯(通讯员 易灿)
女子借朋友的钱款后出具借条,落款时写错日期,遂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还款。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覃金敏、雷发文共同偿还原告蓝俊农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人民币4万元计,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家住都安县下坳镇板林屯的覃金敏于2008年3月18日与雷发文再婚。之后,夫妻俩经商量,决定在都安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送给覃金敏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做结婚新房用。2010年7月20日,覃金敏找到同村好友蓝俊农借钱,知道对方来意后,蓝俊农当即同意借给他们4万元。覃金敏接收钱款后,出具一张借条交给蓝俊农,借条内容:今借到蓝俊农人民币4万元,限于当年12月底还清。落款日期为2070年7月20日。随后,覃金敏还拿出其与雷发文的《结婚证》原件交给蓝俊农,说是作抵押担保用,保证到时候他们夫妻俩全额偿还借款。 然而,还款期限已逾期好一年多,蓝俊农多次催收,覃金敏均夫妇均迟迟不肯还款。眼看对方“赖账”已快过三年,万般无奈之下,蓝俊农只好一纸诉状递交都安县人民法院,将覃金敏、雷发文夫妇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庭上,覃金敏称:“我向原告借款4万元是事实,但还款期限为2070年12月底,有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为凭。现还钱时间未到,我不同意提前偿还。”雷发文则另有一番说法:“我与覃金敏结婚时,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人向他人借款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个人自己偿还,现我本人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这笔债务系覃金敏个人所借,与我无关,我本人不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覃金敏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事实存在,其本人对已借得原告的款项亦予认可。《借条》载明限期还款的时间为12月底,落款时间虽为2070年7月20日,但根据常理,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该借条落款时间有笔误,应为2010年7月20日。被告覃金敏提出落款时间为2070年,还款时间应为2070年12月底的主张,显然与实际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雷发文与被告覃金敏系夫妻关系,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雷发文提出本人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庭审中也未向法庭提供本人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相关证据,故被告雷发文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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