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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贼性难改盗窃公安局旁店铺“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03-27 09:53:22
本网讯(伍洁洁)
2013年3月26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柯为(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柯为到武宁县公安局旁的兰桂坊面包店外,发现该店内没人但灯亮着,且两侧玻璃门的一侧拉杆只有一把“U”形锁锁住,于是用力将该店玻璃门的一侧拉杆的上端拽开并旋转,将拉杆从“U”形锁中套开后打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2020元。案发后被告人柯为所盗现金2020元已被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柯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所盗财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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