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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一言不合出手打伤他人为冲动付出代价
发布时间:2013-04-03 09:56:00
本网讯(邵鑫)
日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女子因与人索要母亲的养老证,一言不合便上前殴打,尽管当时出了口气拿到了东西,却因此造成他人受伤的事实,为一时的冲动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院依法调解被告闫琼于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桂英所花医药500元整。
2013年3月29日,原告张桂英因代领被告闫琼母亲的养老证,在被告来拿证时双方因一点口角发生纠纷,结果遭到被告闫琼的殴打。在经过派出所批评教育后,原告张桂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闫琼赔偿自己受伤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闫琼殴打原告张桂英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属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对原告张桂英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闫琼到庭后态度坚决不愿赔偿并表示当时不仅只有张桂英受伤的,何况发生打架也不全都是自己一方的过错。承办法官也表示发生这样的事,肯定是双方都要负有一定责任的,但考虑到事件中张桂英受伤情况较重,且是被告闫琼先动的手,综上,原告张桂英提出的关于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告自己也应负有部分责任,且治疗期并没有产生实际的误工费用,遂依法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500元。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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