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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向员工借款不还 员工法院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09 15:40:47


     本网讯(通讯员 肖明华 刘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有人却反其道而行之。昔日老板因开厂资金短缺,向员工借款周转。邓昌救老板于危难之中,但是老板王林却不讲情义,不讲法,欲吃“霸王餐”,借钱不还。邓昌多次要求王林还钱无果,诉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维权获支持。

    被告王林与原告邓昌以前在同一单位做事,系老板与员工关系。被告王林在吉安市吉州区禾埠罗家坊附近经营一家洗涤厂,专门为宾馆清洗被单、被套等。原告邓昌经人介绍在该厂烧锅炉。2011年初被告王林以洗涤厂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3万元钱周转1个月。当时原告考虑到被告在开厂,就同意借给被告。2011年1月7日被告王林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邓昌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被告当时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在2011年春节前就还清。但此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林因经营洗涤厂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林拖欠原告借款30000元一直未还,该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邓昌主张要求被告王林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遂作出限被告王林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原告邓昌借款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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