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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欠条引纠纷 两次起诉终胜诉
发布时间:2013-04-10 13:58:48


     本网讯(通讯员 程尽华)   合伙结束后,王小昌只是拿到了一张欠条,从此走上了漫长的索债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欠条的不规范,经过一年多时间,打了两次官司,他才最终获得胜诉。4月8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李民望给付王小昌欠款304001元及利息。

  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王小昌与李民望合伙经营饲料厂,2011年11月,双方解除合伙关系,李民望向王小昌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李民望欠王小昌款354000元。2011年11月30日,李民望向王小昌支付49999元,下欠304001元一直没有支付。

  王小昌多次催要未果,于2012年1月10日以借款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由于借款合同与在合伙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按借款合同予以受理,王小昌诉讼请求被驳回。2012年12月27日,王小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李民望提出异议,指出其出具欠条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而非2011年11月19日,19日前面的1是由他人后添加上的,应不予采信。同时,王小昌所诉有违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经李民望申请,南乐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鉴定。2012年9月19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复函一份,认为检材字迹异常特点较为明显、突出,他人添加书写的可能性很大,但鉴于检材字迹书写简单,添加书写占有空间较小,完全认定条件尚不充分,因此作出“不能认定”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民望辩称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因未提交足够证据,不予采信。王小昌曾于2012年1月10日以借款合同为案由提起诉讼,而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因双方在合伙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王小昌所诉借款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王小昌可另行主张权利,现该判决书已生效。王小昌此次起诉正是基于该生效判决认定系合伙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判决告知其另行主张权利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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