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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赌博机输钱恐挨父亲打 少年入室盗窃杀人
发布时间:2013-04-17 10:34:59


     本网讯(汪锦修 陈莺)   少年未满14周岁,因沉溺于玩赌博机,而多次受到家长教训,某日,父亲让他交手机费又输光,为了能交差,避免挨打,他选择了偷,且为达到偷窃目的,不惜伤人杀人。4月16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成晓的监护人即其父亲吴春明、母亲蔡婺绿赔偿原告徐万亮、徐瑟兰、于姿色、于丽子、于水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42770.90元。

  被告人吴成晓因父母忙于工作,疏忽管理,沾染上喜好上网和玩赌博机的不良习惯,仅仅玩赌博机就曾经一次输掉600百元钱,因此多次受到父母的管教,没少挨打,并也曾经向父母允诺改掉不好的习惯。但是,由于年少无知,自控力差,每每表示改正后都难以持久。2012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吴成晓再次玩赌博机,将其父亲给的交手机话费的钱及自身带的钱都输光,当他从游戏的兴奋中冷静下来,父亲打他的情景也随之从脑海中浮现,因为害怕回家被父亲打,他想到了去偷钱,经过踩点,他选择了被害人徐半英家。随后,被告吴成晓从被害人徐半英隔壁还未装修好的房子的三楼进入到被害人徐半英家中,进入后,发现有人回来进入二楼卧室,便在隐秘处躲藏等候。当被告吴成晓发现二楼房间只有电视播放声音后,便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并在一楼的楼梯口处找到一把锈蚀严重的柴刀,随即持柴刀进入二楼卧室,对着被害人徐半英大声喊:“你家着火了!”将被害人徐半英从床上骗起来,在被害人徐半英毫无心理防备的情况下,被告吴成晓用柴刀砍向被害人徐半英,且在被害人往一楼逃走时紧追其后边追边砍,将被害人徐半英砍倒在一楼的楼梯口处。之后,被告吴成晓返回到二楼卧室盗得现金798元。在盗窃得手后,被告吴成晓返回一楼准备逃走时,发现被害人徐半英还在往门边爬,因担心被害人出去后指认出自己,又用放在楼梯边的铁耙、铁铲剌打、拍打被害人直至被害人徐半英死亡。

   作案后的第2天,被告吴成晓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12月11日被告吴成晓被收容教养二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吴成晓因盗窃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徐半英死亡,对原告徐万亮、徐瑟兰、于姿色、于丽子、于水明(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损害,被告吴成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吴成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吴成晓的法定代理人是被告吴成晓的父母吴春明、蔡婺绿,是被告的监护人,应对被告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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