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众审判带来的负面效应法院应如何应对
作者:卢芯 发布时间:2013-04-19 09:31:23
内容摘要:现今司法案例被在网上频频曝光,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这符合宪法规定的人民大众对国家机关行使司法权进行监督的精神。但是民众过多的干预司法审判造成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笔者从较为有影响的云南李昌奎案说起,对这种公众审判现象进行解析,并从审判机关职权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众审判 司法独立 公信力 媒体审判 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和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司法实践中的案件频频被在网上曝光,大多公众以极大的热情用自然正义的理念各抒己见,仁智皆见,极大地推动了法治文明的进步。网络的传播虽然满足了公众对司法行为知情权,但是网络传播行为极容易形成一股无形巨大的势力,对法官独立审判行为造成极大的影响,形成现今常见的公众审判案件现象,最终损害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构的公信力是实现基本正义的基础,法律必须具有权威,司法行为必须得到尊重,才能实现民众所需求的正义。 一、公众审判现象及定义与特征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案,村民李昌奎用利器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并杀害,之后还用极其凶残的方式将该女子三岁的弟弟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李昌奎具有自首的情节,又根据邻里纠纷慎用死刑的精神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判决一出,社会舆论顿时哗然,矛头直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院不得不做出再审决定,于2011年8月22日在昭通市开庭。再审撤销了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是: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 此案学界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云南省高院的改判是一种正义的回归,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另一种观点认为云南省高院违背了程序正义,认为云南省高院二审适用实体法做出判决并没有错误,只是认识上的差别,都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启动再审程序是违法的。该案自进入司法程序便受到外界的广泛关注,公众以自然正义的理念提前对该案定性,非适用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所以公众对二审改判死缓义愤填膺。云南省高院后来启动了再审程序,笔者在此不讨论提起再审是否违法,也不讨论二审改判死缓是否合理,只是就该案体现的公众审判现象进行解析。 公众审判又称“媒体审判”、“媒介审判”一般是指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公众以朴素的自然正义理念提前对案件的性质定性,形成一股强大的民间势力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在判决上不能独立思考,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公众行为。笔者不赞同将这种现象归结为“媒体审判”或“媒介审判”,这两种提法由美国的“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演变而来,顾名思义,让人误以为是媒体工作者所做出的行为,包含的主体不够宽泛;再者媒体只是一种传播的载体,不是真正的主体,公众才是真正的主体。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主体多样性,匿名性。公众本身就是一个概述词,大多人是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言论,阐述自己的见解。我国网络没有实行实名制,也没有限定上网的人群,这使得参与主体呈现出多样性和匿名性的特点。 第二、情绪性有余而理性不足。公众大多同情弱者,仇恨“官”和“富”。一些新闻媒体故意用“官二代”“富二代”等名词作报道标题,吸引公众眼球,让公众不管是非曲直,直叫法院为社会地位较弱的一方主持“公道”。近来,“官二代”毁美少女容貌事件被炒得火热,完全不顾行为人是未成年的身份,肆意曝光行为人的隐私,有违法治。新闻报道深圳清洁工梁丽事件大多用“清洁工”代替“梁丽”,突出梁丽的弱势社会地位,导致网络调查中90%的网民认为梁丽无罪。相反,对胡斌案则突出“富二代”身份,引起网民极大愤慨,都要求要严惩胡斌。2011年12月5日,北京电影学院发生了一起学生打死清洁工案件,新闻报道标题一般用“北影学生打死清洁工”,有专家呼吁不要夸大渲染北影学生身份。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一旦被贴上某种标签就很容易引起某种不理性情绪,产生轰动效应,事实的本身可能就会被掩盖。 第三、信息的片面性。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律事实都在司法部门的掌握中,公众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只是一部分,他们就是基于这部分事实做出自己的判断,难免会造成判断失误。 第四、引领司法审判。公众监督司法审判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公众的监督演变成引领司法审判则违背法治的理念。这就好比运动员跑长跑,公众只能看着运动员在界内跑,不要跑出线,而不是直接走进场内拉着运动员跑。怎么跑应该由运动员决定,只要他还在界内。 二、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司法独立思想先天不足。“我国的法治是外发后生型的,内生的法治因子很少,而人们对司法的认识缺乏深厚的法治文化传统做基础,所以人们对司法的误解多多,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过分地强调司法的教化功能和实现实质公平的任务;二是让司法越出自己的界限,去承担本应由其他社会机制所应承担的管理社会的任务。”法治思想追求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二者不能兼得时首先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限制公权力,进而保障人权。 由此引起的公众审判现象危害甚大,使司法权的行驶陷入两难境地:坚持自己的司法理念又会成为公众攻击的目标,相反,顺从民意又有违法治的精神。长此以往,法将不法,院非所愿,不但法院的司法权会受到限制,而且司法的权威也会被侵害,司法公信力将无从谈起。 (二)司法权不能独立于政治权。五千年的历史所书写的政治包括司法,司法权就是政治权力的延伸,司法独立先天不足。现今国家权力机构中,我国司法权不像美国实行三权分立那样三分其一,构成制约的一部分。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我国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宪法和法律只是肯定了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的某种独立性,实即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性独立。 政治以相对稳定为大局,其突出特点是多数人可以对少数人实施暴政。为了相对稳定,政治倾向照顾多数人的情绪,不惜忍痛割爱。司法不能独立于政治之外必受政治天性的影响,成为政治的附庸,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民众的法律知识匮乏,常常以道德为依据进行评判。法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强调法律事实,即事实须要用有效的证据证实,强调程序正义,而道德则不同,其强调客观事实,事实的真实性不需要证据证实,强调实质正义。正是基于这对矛盾,法官所做出的判断往往会与公众的判断有出入,加之新闻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不但不会使公众的与法制不一致的激愤情绪得到纠正,反而会进一步激化这一渲泻的情绪。激化的情绪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迫使法官在审决上做出让步。2005年2月的“林肯车狂拖女童致死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原本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众基于杀人偿命的报应刑观念,给了法院巨大的审判压力。 三、人民法院的应对之策。 针对以上的原因,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一)贯彻司法独立的思想。从法治的应有之义层面看司法独立,其一般包含三个方面:(1)在国家权力机构中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独立行使;(2)法院独立。法院独立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法院独立意味着法院作为审判组织不受任何外部权势和压力的干涉和影响,另一方面,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也应要保持独立,各自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裁判;(3)法官独立。法官履行职务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必顾及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各种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司法权不能独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我国的司法独立状态不容乐观,急需改进。法院应当坚持司法独立的思想,只要法官所行使司法权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就必须维护司法行为的公信力。 (二)督促实现媒体行业自律。所谓“盗亦有道”,相关媒体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事实是新闻的本源,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只能作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能作仲裁者,不发任何裁判的言论。在新闻报道事实时不能断章取义,片面报道新闻,倾向性的引导公众情绪,干扰司法审判。发现有干扰司法行为的严重违法行为,督促有关机关介入调查,对违法活动进行纠正。 (三)增强司法行为的自信心。出于长期稳定考虑,必须增强司法行为的自信心,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保护法律的威严,“言必信,行必果”。1994年6月12日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其实美国民众大都知道杀人凶手是谁,但是因为证据存在瑕疵,造成法律事实与实际事实出现偏差,美国法院最终做出了无罪判决。这起案件堪称世纪审判。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法院做出最终判决,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当法院宣判无罪的时候,民众一片哗然,但是当时美国总统克林顿却公开发表讲话,要民众尊重法院的判决,倡议民众平静的接受这个事实。权力的运行是需要这样的自信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基于宪法规定,检察院对此公众审判现象就不能置若罔闻,有权对法律活动进行监督,也有义务对法律活动进行监督。那么检察院在法院受到群众质疑的时候及时做出法律监督,如果法院的司法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及时做出检察院的支持声明,维护司法行为的稳定性。同时人大作为法院工作的监督机关,法院在审理社会舆论案件的时候,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等参加旁听,当法院判决受到质疑时,可以由不同职业的人大代表或是有法律职业的人大代表发表看法。 (四)建议检察机关及时纠正法院的倾向性审判行为。法院基于部分群众的压力,有时会做出审判让步,不惜违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这时,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五)法官及时释法很必要。有的舆论没有根据事实,都是每个人的主观推测,或只知道这个事实中的某个碎片而已,这在真正法治国家是严格禁止的,法官不可以去看这些舆论。而当某个案件宣判了,引起舆论关注和争议,那法官就有及时释法的责任,要对公众阐明事实怎样、判处案件的依据怎样。就如,浙江的胡斌驾“宝马”车撞人案也是这样的。通过判决可以向舆论阐明真相,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浙江胡斌“宝马”车案,当时舆论汹涌,恨不能立时杀掉,胡斌也是个大学生,撞死一个大学生。从事后法院审理情况看,看来他当时不是故意的,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他也没有逃逸,如果他逃逸了,那性质又不完全一样了。他的家人积极履行了对当事人的赔偿,最后按交通肇事罪的上限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因为他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这个案件后来被大家所接受,所以,舆论也是在调整的,同时有关法学专家在法制节目中也作出点评,浙江胡斌案件的审理及判决是比较冷静、客观的。 司法要重视舆论,同时也要应对好舆论。作为法官不能仅注意舆论,在审判案件中,还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找出能够支撑事实的证据,对照法律衡量,作出公正的、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