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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公开宣判拐卖儿童案 5被告人获刑服判
河南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拉开帷幕
发布时间:2013-04-27 10:58:41


庭审现场
     本网讯(李广)   4月26日上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等五名被告人十三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五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2012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生林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到广西、新乡等地,以14000元左右的价格,分4次拐卖5名女婴,再以38000元左右卖掉,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各参与其中两次,涉及女婴各两名,这期间二人积极帮助寻找买主,挣取好处费;被告人张玉华于2011年10月负责开车帮助孙某、路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黄某(另案处理)处贩卖两名女婴;被告人李长江于2011年12月负责开车帮助路某、李某(另案处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黄某处贩卖一名女婴,后李长江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五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三人多次辩称自己文化低、不懂法,只是想帮助那些没有孩子的家庭,自己本想是“做好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生林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三人以上,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被告人张玉华、李长江以出卖为目的接送儿童,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李生林系主犯;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均系从犯,李长江有自首情节。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次数等情节,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生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张玉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长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庭审结束后,林州市人民法院还组织了座谈交流。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孙振民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省高院决定今年在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严惩该类犯罪。今天,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件公开宣判,这也标志着全省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正式拉开了帷幕。

    孙振民要求,在全省法院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中,各级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要给予严厉惩处,增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各级法院还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利用开庭审理、上街宣传法律和送法入户等,向群众着力宣传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争取社会各届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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