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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迷糊不知 财物被利用遭损失
发布时间:2013-04-28 14:17:41


     本网讯(通讯员 刘慧怡 岑荣吉)   合同已到期,但因原告疏于管理,造成被告无权转卖原告财产引发的合同纠纷案。近日,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下得以解决。

    原告河池市永成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覃辛亮(乙方)于2010年2月26日签订《挂靠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乙方将其自有的桂MA5239号嘉龙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甲方公司进行运输经营,产权属乙方所有。在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期间,乙方车辆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收支自理。违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此外,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1年2月25日止。双方履行合同后,被告覃辛亮一次性向原告交付600元有偿使用费。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但仍使用原告的名称及资质经营桂MA5239号车。    

    2012年6月13日,被告口头委托其姐夫陆忠和将桂MA5239号车转让给居住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镇安村古同队5号的案外人黄海华,双方签订了《旧车转让协议书》,车辆转让价款为25000元,案外人黄海华付清车款后,取得了该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但被告转让该车时,并未告知原告。因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且仍使用原告的名称及资质经营,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是否续签合同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终止双方的挂靠合同关系。

    在本院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这起合同纠纷。原告河池市永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覃辛亮自2013年4月11日起终止双方的实际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以后遵守法律按规定办事,此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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