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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要收费 法院帮忙来讨债
发布时间:2013-04-28 09:19:51


     本网讯(通讯员 刘慧怡 岑荣吉)   对咨询服务费用的收取双方各执一词,结果双方对簿公堂请求法院给说法。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圆满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债务纠纷。

    原告南宁盛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池市银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12年2月21日签订了《2012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资金申报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申报2012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资金提供申报咨询服务。合同金额即咨询服务费以申报成功项目所获奖励资金总额的20%计,由被告于奖励资金到账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项目咨询服务工作,该申报项目于2012年4月份申报成功,获得项目奖励资金50万元,该奖励资金已由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于2012年6月拨付至被告账户。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0万元。但被告收到拨付款项后仅支付其中2万元的服务费,剩余8万元服务费,至今未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余款和利息。被告对尚欠原告8万元的服务费没有异议,但是对支付欠款利息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关协议约定,不予认可。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服务合同款项80000元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合同款项利息2862.84元的诉请,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此项进行约定,但是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而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实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被告河池市银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南宁盛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剩余8万元服务费和利息。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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