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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高中生可否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3-04-28 16:59:53


    【案情】

    原告张某系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女,1992年6月6日出生,现系某县某中学高中三年级学生。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6年10月12日在某县婚姻登记管理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张某归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2010年6月6日满18岁后,2010年7月起原告成年后的抚养费用两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此,原、被告之间酿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张某在读高中期间的费用有:学费2500元/期×4期=10000元、双休日辅导费600元/期×4期=2400元、公寓住宿费470元/期×4期=1880元、暑假公寓住宿费170元/期×3期=510元,生活费500元/月×24个月=12000元,共计26790元。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自2010年7月起至2012年6月止的抚养费用共计26790元,由被告张某某全部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自2010年7月起至2012年6月止的抚养费用共计26790元,由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各自承担13395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张某虽已成年,但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应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两被告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原告张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但被告张某某对原告张某承担法定义务的期限应为原告张某成年之日止。原告张某成年后,尚属在校接受高中教育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原告父母即两被告对原告尚需抚养教育的抚养费用均有承担的义务。二被告自2010年7月起至2012年6月止,应支付原告张某的抚养费用有:教育费12400元、生活费(含学校住宿费)14390元,上述费用共计26790元,应由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各自承担13395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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