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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13-05-03 09:06:33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对于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司法建议工作在各地法院开展得并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当前司法建议工作的实际,分析了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求对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有所裨益。

    一、目前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各法院的岗位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内容可以看出,都没有对司法建议提出任何工作要求。在实践中,由于没有这种要求,法官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针对个案情况是否提出司法建议的随意性较大,逐渐形成了对司法建议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二)司法建议书的格式内容不够规范。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施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施行)中,样式167为司法建议书的样式,规定了制作的格式规范和具体要求。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不严格按照样式要求制作,建议书过于随意和简单;有的对发现的问题没有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有的措词不准确,方法不适当,难以使被建议单位或人员采纳。

   (三)提出司法建议的程序不够规范。由于诉讼法没有对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程序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是由审判庭或有关职能部门直接提出,有的法院是报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签发后提出,有的法院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提出,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

   (四)司法建议归档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在管理上,有的法院因为被建议单位的整改情况反馈时间过长没有把司法建议书装订入卷、归档,有的法院把司法建议书装订在审理案卷正卷中,有的法院把司法建议书装订在副卷中,有的法院按照年度把全年的司法建议书装订在一起。

   (五)司法建议的督促落实工作不够到位。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在提出司法建议之后,很少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回访、考察和检查落实,不了解相关单位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没有反馈处理结果的单位,没有进行督促落实,影响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对司法建议工作的认识。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把司法建议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纳入到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中,纳入到法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中,作为考评法官审判业绩和司法能力的一个项目,对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统一司法建议的格式规范和具体要求。为把司法建议书制作成严谨、规范的法律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严格按照样式的格式规范。要通过简单介绍、挖掘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说明提出司法建议的理由和依据的事实、法规和法律。对司法建议的具体事项和要求,主要是整改意见和办法,一般不具体到人和事的处理。

   (三)规范提出司法建议的程序。应当建立严格的起草、审查和送达制度,根据审判实践,司法建议书应由案件承办人首先进行草拟,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经合议庭讨论通过后,送庭负责人审查,再交分管院领导审签。倘若涉及特别重大的问题及重要部门的司法建议,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建议书在送达时最好交给被建议单位领导签收,并应在案卷中简要记录送达情况。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运作,确保司法建议及时、准确、合法。

   (四)建立单列的入卷归档管理制度。为了便于查阅、回访考察、司法统计等,应当建立单列的司法建议档案,对司法建议书统一编号,一议一档,附带某一具体案件的其他诉讼文书、司法建议落实情况材料等一同装订入卷归档。

   (五)加强司法建议的督促落实工作。司法建议提出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相关单位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未引起重视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督促,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以提高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效,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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