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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法律后果
作者:徐素珍    发布时间:2013-05-08 14:31:13


    【案情】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在桂林市桂磨路承包英才工地时向原告处购买大理石。2008年3月到4月之间,原告一共销售给被告约3200块大理石,共计货款31655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000元货款后写下欠款21655元的欠条给原告收执,但未注明还款日期。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2008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21655元的欠条后分别于2008年9月13日还款1000元、2008年12月4日还款5000元,2008年12月16日还款10000元、2009年1月24日还款4000元,即已还款20000元(提交了证据);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出具的欠条,在出具欠条的当天就具有给付的法律义务,即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8年6月19日开始计算,其后被告分期支付款项给原告,虽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但最后一笔的给付日期为2009年1月24日,而原告是于2012年8月9日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判决】

    被告支付货款1655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如果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还原告欠款本金数额及利息。

    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而超过诉讼时效并不代表债务消失,而是约定的债务成为自然之债,原告仍然拥有请求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换言之,就是原告丧失了胜诉权,债务人也有抗辩理由,可以拒绝还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产生了债权债务,被告应该还款。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欠条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当然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应该给与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也可以随时还款,《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故,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可以随时起诉被告要求其还款,此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原告第一次要求被告还款被拒绝后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情形,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笔者认为本案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分期分批还款的合同说法,虽然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其已经向原告分批还了两万元的货款,但是原被告并没有明确约定分期分批还款,之所以被告这种方式还款,原因在于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原告的通情达理。分期分批还款应该是有明确的合同约定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分期分批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为从债务人最后一次履行合同义务的次日开始往后两年,计算的是整个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被告应归还原告欠款本金数额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本案的被告提交了向原告支付两万元的凭证作为证据,也得到了原告的认可,但对于此两万元的性质值得讨论,此两万元只是货款的本金还是包括了利息。笔者认为此两万元只是货款的本金。《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被告属于自然人,签订的欠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类型,欠条并没有约定利息,应该视为无息,那么,被告在诉讼前归还原告的货款是没有利息需要支付的,故,所归还的两万元是货款的本金。

    既然被告向原告归还了两万元的货款,那么原告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的要求部分应该得到支持的。除掉被告归还原告的两万元货款外,尚欠原告一万多元的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法律也做了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谓的催告行为需要原告举证,但是司法实践中,原告并不能举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债务人进行催告了,故,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作为界限,开始计算利息。本案应该以被告未归还原告的货款为本金,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率,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直到被告归还为期间计算应支付利息。

    三、借条的书写形式

    现代经济社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越来越频繁,书写借条的必要性就值得注意,而规范的借条形式更有利于双方履行债权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借条的书写内容作了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日常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导致纠纷的情形是借条中没有明确归还欠款的时间和利息,借款人的签名是伪造的等,故,笔者提醒大众注意此处。还值得注意的是欠条的保证人及借款人的签名,因为普通大众不是法律的专家,故,尽量避免自己在不清楚知晓合同内容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为别人担保,签下一个名字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倾家荡产,而债权人一定要亲眼目睹借款人签名,而且是普通的签名,避免是艺术字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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